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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北京市五部分联合发布《布告》,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办理。
为净化本市路途交互与通行环境,保护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次序,依据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产品质量等法令和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现就本市加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办理有关问题布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答应出产,未列入《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功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运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
二、制止出产、出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出产、出售的,由商场监督办理部分没收不合法出产、出售的车辆,并依法施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三、对本布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路途行进时,应当恪守相关通行规则。违背通行规则的,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将依法查处。
四、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进,不得在路途、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路行进或停放的,法律部分将依法查处。
五、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主管部分要拟定各自职业电动三、四轮车运用办理办法,过渡期内加强日常办理,过渡期后悉数更换为合法车辆。
六、工厂厂区、旅行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运用的电动车辆依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