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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检产品知识解答

发表时间:2023-10-04 15:16:29 来源:行业动态

  答:免检制度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扶优扶强,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同时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免检制度自2000年8月实施以来,共有66大类,1489家企业的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

   一是实现了扶优扶强。有关调查表明,获得免检资格后,85.7%的企业销售额出现增长,平均较上年度销售额增长38.6%;79%的企业年利润有所增长,平均年增长达到38.4%。公司制作规模的扩张,利润的大幅度增长,也带来了上缴国家税收的大幅度增长,平均较上年度增长81.8%。许多企业的产品获得免检后质量价格比提高,并呈现供不应求的态势。

  二是扩大出口,引导消费。获得免检后,外向型企业出口创汇出现大幅度增长,平均年增长达到135%。如一家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获得免检后,年产量由215万台增加到332万台,出口额则由1349万美元猛增至3541万美元,年增长达260%。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免检制度的实施给企业创造了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使这些大企业能够集中精力抓质量管理和技术进步,提升产品竞争力。例如有的大规模的公司集团一年就减少检查费用支出200多万元,最多的减少了400万元。据统计,1489家企业获得免检资格后,每年减少检验费用支出总计近1亿元,平均每家企业减少检验费用支出达6.8万元。

   问:为什么产品申请免检时要对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做出要求?

  答:之所以提出这一要求,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一般被重复检查的次数比较多,企业对免检的要求较迫切;二是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一般比较过硬,相对地更有可能具备免予检查的资格;三是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的产品免于检查,也符合免检制度扶优扶强的目的。

   问:企业在获得免检资格以后,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出现质量上的问题怎么办?

  答:免检产品并不是处于失控状态。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做社会监督。当免检产品出现质量上的问题时,消费者可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对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上的问题的免检产品,国家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的,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于发生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质量事故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停止该产品的免检资格,向社会予以公告,责成当地省级质监部门收回企业的免检证书并上交国家质检总局,责令企业不再使用免检标志,同时,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追究企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问:国家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具体有哪些使用要求?

  答:对审定通过的免检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免检证书既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颁发,也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发。

  免检证书是证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和许可使用免检标志的证明文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编号。在免检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更换免检证书:一是使用新的注册商标的;二是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名变更的。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必须准确,并根据相关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后自行印刷。超过免检有效期的,不得接着使用免检标志。

  任何企业均不得非法制作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不可以将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转让给别的企业使用,也不得将免检证书和免检标志用于本企业未获免检的产品上,包括在申请产品免检的材料中未报告的生产公司制作的一样的产品也不可以使用免检标志。

  问: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架构出现重大变化,和产品标准进行了修订的,面对这样的一种情况企业该如何办?

  答:免检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或者组织架构出现重大变化,以及免检产品执行标准修订的,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公司制作条件的重大变化包括:迁址、扩建、新增生产线、主要设备更新或损坏、生产的基本工艺改变、原辅材料重大变化等。企业组织架构的重大变化包括:企业名、性质、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检机构负责人变化,机构设置做较大调整,质检机构职能变化导致不能控制出厂产品质量等。报告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包括:(1)变化的详细的细节内容;(2)分析变化对免检产品质量的影响;(3)企业针对变化确定采取的相应措施;(4)措施实施后已取得的效果。报告一式两份,必要时应当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变化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自觉维护免检产品的信誉。

  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多元化的分析研究,确定影响程度。如果上述变化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应当责令企业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允许企业接着使用;并应当将上述报告和有关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问:作为消费者,如何获取免检产品的详细信息?

  答:获得免检产品相关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三条:(1)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2)查看免检证书,通过证书内容及证书副本所列的明细确定获得免检资格的具体产品品种、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等信息;(3)向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查询。

  问: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这些部门具体是指哪些?

  答:企业的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下达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百种产品目录的通知》(国质检质【2006】102号)和《关于快速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7]145)规定,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管理的产品,企业一定入网,未入网的企业不可以申报免检资格;未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应积极入网,对入网企业申报免检资格优先考虑。

   问:产品免检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要哪一些条件?

  答:1.免检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地点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稳定合格生产的变化;2.免检有效期内公司制作工艺稳定,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原辅材料未发生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3.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4.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赢利情况未出现大幅下降;5.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组织结构、质量负责人、检验机构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6.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对免检产品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认真执行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未出现因放松质量管理致使质量降低,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7.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免检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生产条件、组织结构、执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后,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8.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未出现违规使用免检标志和免检证书等情况;9.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10.免检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11.省局对重新申报免检的产品在当年度组织1次监督抽查,作为企业进行重新申报的必要条件;12.符合当年度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免检工作要求和该类产品的申报条件等有关规定。

   问:在申报产品免检过程中,集团企业与其子(分)公司的关系如何?

  答:允许集团企业以集团名义进行申报,并涵盖其所属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必须具备法律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和条件要求,且必须稳定生产2年(含2年)以上。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也可以单独申报,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问:哪些企业的重新申请需要对企业现场进行核查?

  答:免检有效期内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免检有效期内生产的基本工艺、规模、执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免检有效期内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下降的;免检有效期内企业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而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问:既然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广大百姓切身利益,那么为什么还会有免检产品呢?

  答:食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重要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始终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狠抓不懈。目前,食品安全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食品产业慢慢的变成了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项重要产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质量优、效益佳、服务好的大型规模企业,他们的产品是经过质监部门长期监督检查合格稳定的产品。对这一些企业的产品实施免检,一方面能够引导消费,使众多购买的人能够放心消费、明白消费,选购到安全高品质的产品;另一方面,能够扶优扶强,使大规模的公司加快发展,使大量优质安全产品占领市场,成为市场主流,进而促进其他食品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提升饮食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同时,遏制了假冒伪劣食品的流通和销售,为老百姓严把消费安全关。目前我们已对十九类食品实施了这项制度,一大批免检企业和免检产品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成为市场主导,确保了食品安全质量安全。实践证明,对食品实施免检制度成效显著,相关负责部门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高门槛、严格把关。

  问:免检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那么对免检产品国家有哪些禁止性规范?

  答:对于免检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了4条禁止性规范:一是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是指以未获准免检的产品冒充免检产品的欺骗行为;二是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是指非法制作免检证书、免检标志的行为;或者在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使用免检标志的欺骗行为批;三是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是指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将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转让给别的企业的产品使用的行为;四是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应用限制范围。“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应用限制范围”是指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将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用于企业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