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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拖欠货款近六年 陕西一纸箱厂无法将其告上法庭

发表时间:2023-10-04 15:25:53 来源:产品展示

  陕西富平县某包装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出产纸箱的企业,是富平县某陶瓷有限公司的供货商。2014年12月12日,经两边结算,富平县某陶瓷有限公司欠富平县某包装有限公司纸箱款89.1239万元,后清偿30万元,剩下59.1239万元未付出。

  从2014年12月12日至今,富平县某陶瓷有限公司迟迟未付出货款。无法之下,富平县某包装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该陶瓷公司清偿剩下货款59.1239万元,并从2014年9月1日起依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核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8月1日,笔者从我国裁判文书网得悉,该起生意合同纠纷一审判定书已公示。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定富平县某陶瓷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后三日内清偿货款,并付出相应利息。

  当时国内全体营运环境复杂多变,不少纸箱厂赢利菲薄,假如客户又长时间拖欠货款,在这个现金为王的年代,企业经营无异于落井下石。因而,业界企业若遇上了相似事情,无妨学习下富平县某包装有限公司,经过法令解决问题。

  原告富平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消息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平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托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富平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富平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加工纸箱,被告未付出纸箱款,2014年12月12日,经原被告两边结算,被告欠原告纸箱款89.1239万元,后清偿30万元,剩下59.1239万元至今未付。

  原告无法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富平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清偿剩下货款59.1239万元,并从2014年9月1日起依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核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被告承当。

  经审理查明的案子现实与原告诉称一起,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进行结算,言明自2014年8月31日起被告欠原告货款89.1239万元,原告提交如下依据证明其主张:

  原被告2014年12月12日结算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89.1239万元的现实;借单三份,证明薛庆是被告公司的实践负责人的现实;(2019)陕0528民初3935号判定书,证明薛庆为被告公司实践负责人并代公司出庭。本院对原告以上依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意图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富平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起拖欠原告富平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9.1239万元的现实清楚,被推脱不予偿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并依照同期银行借款利息承当自欠款之日起的利息,本院货款恳求予以支撑,对违约金部分支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借款商场利率核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富平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三日内清偿原告富平县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9.1239万元;从2014年9月日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借款利率核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案子受理费10912元,由被告富平县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承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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