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Z136号)
1.3.扼要案情:吴某乙在实践运营姑苏A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期间,经过别人介绍,从蔡某某运营的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算计算计1608689.6元,触及税额229612.03元;从蔡某某运营的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算计算计901274.5元,触及税额133642.33元。
1.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姑苏A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姑苏A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不申述。
2.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刑不诉〔2021〕27号)
2.3.扼要案情:汤某某在实践运营无锡A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期间,经过别人介绍,从银川B木制品有限公司、宁夏C活性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2246300元,触及税额309834.48元。
2.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汤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汤某某不申述。
3.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46号)
3.3.扼要案情: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经过别人介绍,从泰州B不锈钢有限公司和泰州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算计3245506.67元,触及税款算计471569.39元。
3.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不申述。
4.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27号)
4.3.扼要案情:严某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践运营锡市A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期间,经过别人介绍,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713251.6元,触及税额103279.29元。
4.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严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严某某不申述。
5.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18号)
5.3.扼要案情:钱某某在运营无锡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期间,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和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算计725868.2元,触及税款算计105468.03元。
5.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钱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钱某某不申述。
6.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
6.3.扼要案情:陈某某在运营无锡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期间,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下同)算计1333338元,触及税款算计193732.86元。
6.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陈某某不申述。
7.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77号)
7.3.扼要案情:章某某介绍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下同)算计2917362.4元,触及税款422454.04元。
7.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章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章某某不申述。
8.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56号)
8.3.扼要案情:杜某甲实践运营无锡市A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算计12份,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算计867427.7元,触及税款算计126036.51元。
8.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杜某甲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杜某甲不申述。
9.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54号)
9.3.扼要案情:葛某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践运营无锡市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期间,经过别人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931375.83元,触及税额135328.12元。
9.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葛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葛某某不申述。
10.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10.3.扼要案情:肖某某作为江苏A纺织品有限公司实践负责人,在经过别人向无锡B交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价税算计901646元,税额131008.38元。
10.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肖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肖某某不申述。
11.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11.3.扼要案情: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经过别人从无锡市B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算计2019780.9元,触及税款算计292524.89元。
11.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无锡市A机械有限公司不申述。
12.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申述决议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12.3.扼要案情:季某某在运营无锡市A纺织机械厂期间,从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和无锡市C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算计金额人民币算计1709878.6元,触及税款算计248443.9元。
12.4.不申述理由:本院认为,季某某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则的行为,但违法情节细微,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决议对季某某不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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